本站版权(2011.9.20修改)

2011/01/28

38 则回应给 “本站版权(2011.9.20修改)”

  1. 喔喔,瞭解了好多東西!

    借這裡問問(不知道該在哪裡留言詢問OTLL)…可以將下面的200*40的圖(有付這個blog的超鏈接)放到我的blog上嗎?

  2. 阿琦子

    ……

  3. 匿名

    ::080::

  4. =A=不过我觉得他们也知道国内随便把官方图拿来到处各种用……也就只有少量杂志会考虑到图片版权问题了……(我见过《游戏机实用技术》上密密麻麻的满满一页版权信息OTZ……………………)

  5. 说起来……之所以我发了没被和谐大概是因为没被发现吧……不过我想就算被发现了也不会像我们T-I-A-N C-H-A-O那么@#¥%#¥…………=A=不能发的还是不发的好……TC有TC的好处(……嗯,国外的一些东西用在TC的地盘被默认为“允许”,虽然人家厂商啊什么的看到了可能很怒= =),也有TC的坏处……
    TC就是个纠结的混合体…………

  6. 引用自 貓魚黒沢みつよ貓魚 :
    是不可以的………………尽早删了吧……

    于是谢谢……飞去删除……………………

  7. 莉莲

    看了真是受益良多~另外想问一个问题,头像、签、空间背景什么的用动画自截画面是否有侵犯到原动画版权?

    • 貓魚

      其实这个很囧,确切的答案是「不知道」。因为法律并没提到这些东西,因此不合法也不违法(什么叙述……囧)。
      举个例子,如果动画原作要你删除,那你就得删除,不然他有权起诉。反过来,原作不说,你就华丽丽用着,没人把你抓起来。
      其实这和同人志什么的都一样,全看原作者(或官方)的意愿。我一直坚持的不是法律,而是道德,是对作者的尊重这方面的问题。 ::080::

  8. 临界

    我建议对于第三方的围观群众也提出一些要求和行为规范比较好.并不是看到盗图之类的就冲上去就骂的.也有不明情况,或是已经得到授权但是没有说明的情况.而且很多时候,我想盗图者在提醒下会自觉撤图的,被骂了自然拉不下脸来.

    • 貓魚

      引用自 临界 :

      或是已经得到授权但是没有说明的情况

      这情况我只能说谁让你不写清楚有授权呢?而且那这行为不就等于是盗图吗囧||||

      至于群众冷静点指出问题当然很好,不过我不会因此去制定什么规范(而且也轮不到我来制定)。
      此外,事实证明有不少人被指出了还嘴硬的,难道做错事不承认要怪指出错误的人不够温情?!
      当然,人身攻击是无论如何不行的。 ::057::

  9. =A=对了有点事情要请教……
    就是关于在日本,歌词的版权的问题……
    我现在在用着日本的忍者博客(……=A=独立博客什么的对咱来说太高深了……呃。)
    不过有阵子曾经在上面放了些日文歌词……
    不知道这样我会不会被他们和谐掉……
    (虽然目前为止还是没什么事情的……)

  10. 作者最大+1
    =v=写得很有道理又详细~

  11. Mishary

    猫鱼sama对版权这块的推动功劳很大的丫……我和我周围的一些朋友都是因为关注你的BLOG(以及warmsoil)才慢慢有了这个意识。
    从几年前“用做头像无所谓吧”“转张图到论坛反正又不是商用OK的啦”“诶这个图做成桌面吧”这种幼稚的思想到现在基本都会比较注意,要么征求作者意见,要么压根不转;头像什么的也从几年前随便在网上截到现在自己画或者找别人画——虽然就目前来说我们对版权意识和一些概念还谈不上特别熟悉,但是起码这都是好现象:)猫鱼sama功不可没-V-

    最后问一下这篇的链接能不能转到围脖上去?希望更多人能看到这个。

    • 貓魚

      请随意的转吧,这个本意就是希望大家多多知道啦,不过更希望你转这个喔:
      http://rec-commons.com/
      这是针对国内同人版权相关的玩意,比我这里的要详细且确实XDD

  12. Rafom

    引用自 貓魚Rafom貓魚 :
    啊,这条包含2个地址,结果就被过滤了|||
    这个合理使用,只针对于wiki本身,而法律则是美国的法律,对这边应该没啥效果吧?@x@||||
    最近拿图去做小商品的居然还有增长的趋势,对那些人我拿着这种玩意去估计他们也看不懂吧orz

    其实是Bangumi上的某个讨论延伸到这来着,其实在下只是想借例说明,作者对作品的权利非常大,但并不是绝对的~

    • 貓魚

      哦,那当然,比如给了稿费的杂志用图,作者就没权利说撤下。
      我只是对现在人的版权意识之薄弱感到惊讶,不仅是盗版者,作者、读者、旁观者都是。不仅不知道自己哪里错了,更有可能不知道怎么做才是对的。
      所以就借地写啦,其实早就想写了……

  13. Rafom

    当对内容进行「合理使用」时,可以不用通知版权方,不必须声明原作版权通告(但应尽量做到),甚至可以排除版权方的反对意见。
    当然这里说的并非挂羊头卖狗肉的合理使用,而是有切实判定标准的。
    以下是中文维基百科的合理使用参考,以及一个实例,谨供参考:
    http://zh.wikipedia.org/zh-cn/Wikipedia:%E5%90%88%E7%90%86%E4%BD%BF%E7%94%A8
    http://zh.wikipedia.org/wiki/File:Nausicaa2cover.jpg

    • 貓魚

      啊,这条包含2个地址,结果就被过滤了|||
      这个合理使用,只针对于wiki本身,而法律则是美国的法律,对这边应该没啥效果吧?@x@||||

      最近拿图去做小商品的居然还有增长的趋势,对那些人我拿着这种玩意去估计他们也看不懂吧orz

  14. 小愛

    ::047:: 这么说来瓦就没有头像用了……(= T △ T)很多图都出处不明要怎么办呢……
    貌似我以前也有用过猫鱼大大的图做头像orz……我、我自重……爬

    PS。blog模板好漂亮~( ◕‿‿◕ )

    • 貓魚

      天上没有白掉的馅饼,有没有头像用全看作者是否介意。我可以不介意,但不代表其他作者不介意,最好的做法是询问作者。
      【询问作者】是最靠谱直接有效而且合理的做法 ::040::

  15. 三宮

    貓魚桑果然被之前的攤位事件和多次盜圖事件給弄怕了……
    看完BLOG果斷的把空間的頭版圖給撤掉了〒▽〒我錯了…再用名家的圖當頭版就打斷手…←泥奏凱

  16. 那我问下, 下面这条应该如何来解读. 写清原作者名这个是毫无疑问的, 不过按下面这条,那杂志上和在网上评论作品时无授权引用已经发表过的图文是合法的??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貓魚

      介个,引用和无授权转载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引用的尺度记得是有个标准的量化数值,不过就算不知道也应该可以分清啥是引用啥是转载。

  17. 引用自 貓魚Rorschachye貓魚 :
    随便引用这页吧没关系

    其实认识的一位大手打算做一个同人资源分享协议,就类似于CC协议一般的协议,然后推广,看看能否促进一下对于作者的保护。

    我和她讨论的时候推荐跟大人合作,然后就看到了这篇日志……一定能够有所助益。←打算把这篇推荐给她。

    当然对于那种本来就无药可救的下限人士来说,把协议打印下来折成纸扇使劲扇他们的脸估计也没多大作用,但是希望能够让一些不知道这方面知识,看了之后也会有所自律的人了解。

    • 猫鱼

      嗯请随意的拿走使用~~~
      分享协议我也很有兴趣,希望能多了解一些。

      原本我是CC协议的爱好者,但后来越来越多的盗版小商品(论坛转载我都不管啦)让我实在是很想抽死他们,而且通常在同人展会上就能看到这些盗版小商品……

      说远了。总之,能普及自然是最好的!懂的版权的人比以前多的多,同时涌入这圈的人也多了起来,外加网民的低龄化,我只能说革命尚未成功我们还需努力 ::024:: ::024::

      PS:话说这引用作者名字那里貌似还是烂的……囧别介意

  18. 鼠爸猫迷

    仔细想了想,突然跑出来就发这些东西出来,失礼了,真的很抱歉。之前有在微博看到猫鱼大大的图被人盗用和篡改的事情,觉得很气愤。后来同时又发生了朋友写的同人被人盗的事情,一时发混就跑去翻了这些东西,今天看到猫鱼大大写这个,一时冲动……就把自己找到的这些东西发上来了,真的很抱歉。

  19. 果然貓魚大人在這方面的經驗對於其他國人畫師來說不可謂不多。能夠總結出這樣系統化的理論真是太好了。很多有關於同人作品版權的知識就是從大人您這兒學到的。非常感謝。

    希望能夠得到推廣。

    • 貓魚

      随便引用这页吧没关系 ::040:: ::040:: ::040::

    • 匿名

      而其实就法律意义上来说 天朝在汉化翻译破解已经不同程度的违反了日本法律和部分国家法律 但这始终是件很无奈的事。。。

    • 貓魚

      本来这就是违反的,所以视频上都有24小时内删除字样……破解就不用说了它都叫破解了?!

  20. 鼠爸猫迷

    猫鱼大大,其实关于版权,还是有《著作权法》的哟。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 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和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所以猫鱼大大你在上面说的这些事,都可以在第四十七条中找到相应的规定。只不过这里面没有详细说明如何划分处罚的程度罢了。

    • 貓魚

      嗯,其实这些我都看过的,不过,即使有这个法律,高额的起诉费和各类杂费都使得作者没法简单的去上诉,并且,网络上的作品的版权归属证明也一直是个争议。这条款基本只适用于纸媒啦,纸媒盗纸图还是很少的不是吗?

      现在问题集中在铺天盖地的网络盗图。纸媒盗网图也不少,就是因为这部分没有详细的规定 ::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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